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懷柔法院法官
公民享有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是憲法確立的基本準則,故意以侮辱、誹謗等方式發表散布傳播貶損他們人格尊嚴言論,造成他人社會評價降低的,構成侵犯他人名譽權,對此應承擔消除影響、賠禮道歉的侵權責任,對被侵權造成精神損害的,應當予以精神損害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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